绥化市华威残疾人按摩培训学校章程
****章 总 则
****条 绥化市华威残疾人按摩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为规范办学行为,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,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,国家宪法,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是由方树明出资自愿举办,属于公益性事业,残疾人可持证免费学习.
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、法规,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依法办学,保证教育、教学质量。学校主办者,理事会、校长必须履行职责,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,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
第四条 学校名称: 华威残疾人免费按摩培训学校。
第五条 学校地址: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173号。
第六条 办学范围:全身保健按摩,足疗,火罐,刮痧,盲人电脑等
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:5年。
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
第八条 ****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致力于培养盲人按摩合格人才,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,促进残疾人保障体系的****落实。
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。
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:每年培训450人,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。
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:非学历教育。
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:全日制。
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
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30万元,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。举办者应按时、足额履行出资义务。
学校经费来源:个人出资,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,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。
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,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,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
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,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,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,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。
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
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
理事会由举办者、校长和教职工代表(3人)组织,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,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。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,任职期满重新推选,并报市人社局备案。
第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聘任和解聘校长;
(二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(三)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由方树明担任,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自行终止:
(一)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,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;
(二)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;
(三)学校由于分立、合并需要终止的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,须在市人社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市人社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,交回办学许可证后,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人社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,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,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:
(一)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;
(二)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;
(三)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,由理事会通过后,报县教育局备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2013年5月1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人社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